一个是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刚刑满释放人员;一个是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刑满释放人员;二人不思悔改,一拍即合,又在林州市市区实施了一起绑架案。近日,林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绑架案,被告人李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李二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0年6月份,李一某在林州市区发现驾车的单身女性很多,便产生挟持驾车单身女性索要现金的犯罪意图,并找到李二某让其负责开车。6月14日晚,李一某准备好作案用的匕首、电线、胶带后,电话联系李二某到约定地点见面,并告知其犯罪意图,安排其负责开车。二人徒步走到龙山路与振林路交叉口时,遇到驾车回家的李某并尾随其致其家附近,待李某锁好车下车后,李一某走到李某跟前谎称找人,李某还未来得及转身,李一某就从背后搂住其的脖子,并用匕首顶住李某的脖子,李二某随即过来夺过车钥匙,二人将李某劫持于李某轿车内,由李二某驾车逃离现场。在车上李一某对李某实施用电线捆绑双手、胶带封口等行为进行暴力威胁,向李某索要现金六、七万元。后李一某当场从李某提包内劫得现金1650元。二人又让李某以亲戚生病急需用钱为由联系人借钱。6月15日凌晨0时左右,二被告人劫持李某到兴林花园大门口,从李某的好友郑某处取得现金3700元。后公安民警赶到将李一某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匕首一把、现金5350元。李二某发现民警赶到遂驾驶李某轿车逃离现场。后将李某车内手提包等物品烧掉,将该车丢弃于红旗渠大道东段后逃跑。
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所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