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祭奠亲人,与父亲一同在自家坟上烧香点纸、燃放鞭炮,因不慎引起林坡失火。近日,林州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7月6日上午9时许,魏某与父亲到林州市合涧镇北小庄村村北栗坡其家坟上祭奠亲人。魏某按传统习俗,在坟前点燃黄纸、焚香、燃放鞭炮进行祭奠,不慎引起林坡失火,大面积林坡、板栗、核桃幼树及刺槐被烧。经鉴定,该火场为有林地,过火面积228亩,合15.2公顷。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魏某庭审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