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官,看了你写的19页裁判说明,再听了你对我们提出问题的逐一解答,我们觉得有道理,原先不明白的现在也想通了,我们服从判决。”
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龙山人民法庭金融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后生前债务未了,导致继承人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并要求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整理了19页相关资料对判决书的裁判观点及规则进行了说明,并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疑惑进行了耐心的解答,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债权债务的形成源于袁二(化名)去年向银行借款12万元,后袁二因病去世,银行将袁二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在继承袁二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袁二父母辩称不清楚儿子生前与他人的债务往来情况,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有的遗产,所以不再承担相应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这只是在实体责任范围内不必承担被继承人袁二的遗留债务,如果判决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势必加重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查明被继承人遗产以及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遗产以及继承了多少。而且,从遗产管理角度来看,在被继承人袁二死亡后,袁二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仍负有管理、保护、保存遗产之义务,并负有以保管的遗产为限辅助清偿债务的责任,不得干预并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变卖遗产的责任,这也符合法理精神及公平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袁二父母在管理袁二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承办该案的高志鸿法官表示,这样判决势必会督促继承人慎重审视自己放弃继承遗产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因继承人的放弃行为而落空。而且,在判决中明确继承人的保管及协助清偿义务,既可以督促继承人积极妥善代管遗产,防止遗产被破坏和遗失,也可以避免继承人阻却清偿行为,加快被继承人遗产的处理,便于案件的后续执行。
袁二父母及其律师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当场表示不服要上诉,认为袁二父母已经放弃继承遗产,理应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之后,承办法官没有一判了之,针对袁二父母及其律师提出的放弃继承是否免除其对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及协助清偿义务这个问题,搜集了《民法典》时代的15份生效判决,逐一梳理形成了15条裁判观点及现有成型裁判规则,写出了长达19页1万余字的详细阐述说明交于袁二父母及其律师。同时,承办法官还再次约见袁二父母及其律师,针对他们提出的遗产范围查找、上诉费用缴纳、下一步如何配合执行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判后答疑,袁二父母及其律师不仅放弃了上诉,还表示将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对接下来执行过程中的遗产处置积极配合,争取早日了结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