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下午,林州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三年以来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工作情况,并发布四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通报中指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林州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2件,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件,非法采矿罪4件,非法狩猎罪17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件,滥伐林木罪1件,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件,污染环境罪6件;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5件,均为行政处罚纠纷。
通报强调,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展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集中管辖以来取得的成绩,加大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传播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该院向社会公众发布“2020-2022年度太行山山地生态区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籍此展现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力度,警示社会公众、生产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全民知法、守法、护法,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林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永峰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省、市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及林州市部分企业、群众代表参加了发布会。民二庭庭长申一博主持。
典型案例
案例一: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某村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保护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3日,林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对 “八路军总部豫北办事处旧址”等革命文物进行巡查时发现文物本体需修缮、未配备灭火器等问题。2021年8月30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革命文物所在地的某村镇人民政府发出及时对辖区内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履行职责和排查整改的检查建议。2022年10月31日,林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 “八路军总部豫北办事处旧址”等革命文物进行检查时发现电线未穿管保护、灭火器未配置等情况。2022年11月14日安阳市文物局出具冀南银行残损及安全性评估报告,综合评定为C级,应采取措施。
【裁判结果】
某村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后,虽进行了整改,但仍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文物原貌遭到破坏等问题。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因无修缮能力的情况下,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将自身作为责任人,以人、财、物多方面进行支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文物的保护期望,从而发挥自己保护文物的职责。一审判决被告某村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八路军总部豫北办事处旧址”等革命文物履行文物保护的职责并予以修缮。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革命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既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又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后,被告某村镇人民政府表示,下一步将积极主动向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寻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以及积极向社会筹集文物保护捐赠资金,更好保护上述革命文物。
案例二:林州市某加油站诉林州市环境保护局、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2日,林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委托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对林州某加油站检测时,发现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线密闭性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2021年4月28日,林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林环罚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30000元。该加油站以林州市环境保护局处罚证据不足为由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安政复决〔2021〕474号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林环罚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加油站仍不服诉至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林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的证据来看,检测机构在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前30分钟无汽车加油,在检测之前24小时进行过气液比检测,检测设备符合检测要求,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结果适当。安阳市人民政府对林州市某加油站作出的安政复决〔2021〕4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州市某加油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油气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并不成熟,设备的生命周期较短,设备成本较高,国内加油站普遍存在油气系统泄漏问题,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对空气带来了较大污染,危害人体健康。人民法院通过支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可以倒逼加油站安装并正常运行油气回收系统,可大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有利于空气质量改善,同时可提高加油站工作的安全性。此举既是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体现,也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又一有力诠释。
案例三: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份,被告单位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林州市东姚镇旭姚光伏送出线路石大沟村30WMP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外线工程,被告人魏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该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方在林州市东姚镇相关林坡上施工,造成林地毁坏。经司法鉴定,林州市东姚镇旭姚光伏送出线路的道路和塔座共计占用林地面积17.67亩,其中防护林地面积12.77亩,一般林地面积4.9亩。相关当事人对非法占用的部分农用地进行了植被恢复。
【裁判结果】
林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身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魏某,为了单位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合议庭经合议后,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魏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有力地践行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林州市法院在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始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保护优先”原则,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进行惩治,又对生态环境进行良性修复,同时扩大了在群众中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四:被告人王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李某丹、刘某某、李某军、王某某,共谋利用废铅蓄电池拆解物非法炼铅营利,其非法窝点于2019年4月下旬开始生产,生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等加工户有在厂房北拆解废铅蓄电池的情况,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经由地面直径约30厘米圆形渗坑排放。案发现场查获铝锭16块33.5吨,含铅除尘灰8袋6.36吨,露天堆放的冶炼渣28.76吨, 铅再生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8吨包袋,废铅蓄电池3.5吨,废铅蓄电池拆解产生的废铅3吨及生产设备等。
【裁判结果】
林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丹、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废物铅酸电瓶715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李某丹、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相较与其他环境污染案件,该案发生地在居民区,产生的废弃物需要专门机关进行恢复处理,对环境污染大。该案中,有的被告人之前已经因为污染环境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同类案件,说明被告人对污染环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也说明人民法院应将教育和惩戒结合起来,让被告人充分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