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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法院集中审理首例危险驾驶罪案 三人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1-06-19 19:07:38


    6月17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申某、路某、赵某三人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申某、路某、赵某三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金。这是“醉驾入刑”后林州法院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17日上午,林州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对申某、路某、赵某三人涉嫌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查明,被告人路某于今年5月1日在林州市临淇镇万泉湖景区路段驾驶面包车撞倒被害人杨某,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路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71mg/100ml,超出我国认定“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三倍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今年5月11日在林州市南外环路段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害人蒋某骑的自行车相撞。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赵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8mg/100ml。

    被告人申某于今年5月6日在林州市东方美庐大酒店前面路段醉酒驾驶被林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申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9mg/100ml。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申某等三人在谈到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时,后悔万分,说自己虽然知道5月1日以后醉酒驾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然抱着一丝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也把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的境地,今后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永不酒后驾驶。

    审理该案的岳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飙车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法院今后将不断加大对该类案件的严惩力度,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真正深入广大驾驶人心中。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申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路某、赵某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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