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多次半夜盗钢随即销赃。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团伙抢劫、盗窃钢管的案件,判处被告人郭某、宋某、程某、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至11000元不等。
2010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翻墙窜至林州某热电公司,进入某工地进行盗窃,在此过程中,被该工地看守人发现,郭某遂将看守人控制住并予以威胁。趁机抢走扣件600余枚。随后,郭某通知张某开三轮车到现场将被抢扣件运走卖给张某与李某,张某与李某在明知上述扣件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扣件价值2160元。
法院另查明,2010年8月一天凌晨,被告人郭某、程某伙同他人又窜至该热电公司,进入另一工地进行盗窃,共窃得废槽钢1300余公斤,再次卖给张某与李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废槽钢价值3640元。同年同月另一天凌晨,被告人郭某、宋某伙同他人再次窜至该热电公司的工地进行盗窃,里外接应,郭某将该工地看守人控制,并抢走钢管30余根。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钢管价值15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与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