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门口“守株待兔”,尾随取款人到家门口,楼梯间打伤取款人抢走挎包财物。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起抢劫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2010年6月29日,经过共谋并到林州多次踩点儿蹲点儿后,被告人张某、董某最后在林州市红旗渠广场东面人民路原老菜市场附近选择一家银行,14时40分左右,董某见某银行里面人不太多,一名三十多岁女子小芳(化名)正好在办理取钱业务,便走到这个柜台前一边假装咨询柜台里面银行工作人员丢了储蓄卡如何补办,一边观察该女子取钱数额,接着赶紧到银行门口给张某打电话告知小芳的相貌特征。在外等候的张某随后骑摩托车尾随,从银行一路跟踪小芳到林州市曲山路口某小区3号楼1单元楼道口,张某下车将准备上楼的小芳打伤后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99000元,面值4900元的移动充值卡等财物。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小芳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另查明,同年同月22日中午,在安阳市北关区博地苑小区,张某、董某伙同他人盗窃一辆红色大阳DY125T型二轮摩托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00元;同年同月24日中午,在林州市原康镇原康村,张某、董某伙同他人盗窃一辆黑色建设125型二轮摩托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30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