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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女婴牟利一千 领刑五年罚金一万

  发布时间:2011-08-04 16:20:16


    婴儿不是商品,不能买卖交易。然而,被告人闫某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却铤而走险,联手他人贩卖婴儿,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林州法院一审以犯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5月7日,秦芳(化名,已判刑)将从广西省南宁市买回的一女婴带至郑州市后,联系被告人闫某并租用闫某的面包车将该女婴带至林州市,后二人通过赵亮(化名,另处理)卖给万某。之后闫某分别从赵亮、秦芳处牟取好处费各500元。

    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闫某积极参与接送、贩卖儿童,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辩护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长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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