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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致人亡 赔钱获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1-08-04 16:33:26


    酒后驾驶造成众多悲剧媒体上屡有揭露,但仍有人存有侥幸心理,不吸取教训,结果赔钱又获刑。近日,林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12日22时,在林州市外环下申街路段,被告人王某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驾驶一辆豫E牌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撞伤被害人郝某,被害人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郝某系颅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已调解并执行。

    林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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