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州市委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大严打整治斗争工作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8月5日上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到姚村镇下陶村开庭审理了一起四被告人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案件。林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桑建业、林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玉清亲自到现场观摩了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彭某、张某、刘军某、刘建某以犯绑架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二年,并分处罚金五万元。庭审现场有近千名群众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对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和宣传严打整治斗争起到了良好效果。
上午八时半,庭审正式开始,林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景瑞红亲自担任该案审判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8日前后,被告人彭某、张某、刘军某、刘建某四人为勒索钱财多次驾车到安阳县磊口乡预谋绑架他人,后因条件不成熟而放弃。四被告人遂预谋到姚村镇绑架赵某(女性)。1月21日,四被告人合谋分工后,在林州市姚村镇先将被害人赵某诱骗上车,尔后采取殴打、恐吓和胶带捆绑等方式逼迫赵某向其家属索要现金10万元。期间,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丈夫电话联系,要求对方拿十万元才予以放人。次日下午,四被告人被林州市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赵某得以解救。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2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张某、刘军某、刘建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审判长遂当庭依法宣判,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军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建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由于该起刑事案件在当地群众中影响恶劣,宣判后,旁听群众拍手叫好。村民纷纷表示,法院能到案发地开庭,不仅对老百姓进行了法制宣传和教育,而且严厉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林州法院院长李玉清讲话中指出,虽然法院到案发地开庭存在诸多困难与不便,但是却能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教育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严厉打击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和全力维护了我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