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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法院对首例贩卖冰毒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1-08-05 18:08:29


    “冰毒”(甲基苯丙胺)在所有毒品中被称为“毒王”。一旦吸食上瘾,让人挥之不去,如影随形,可见其毒性之烈,毒害之深。但一些人为非法牟取暴利,甚至以不惜生命、自由作赌注,铤而走险,最终走向犯罪道路。8月5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市首例贩卖冰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和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和10000元;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胡某在山西省太原市分三次卖给被告人郭某冰毒24克(第一、二次各7克,每克550元,合款7700元;第三次10克,合款5000元),获利共计12700元。被告人郭某除自己吸食外,于2010年6月份,准备冰毒先后两次在林州市某大酒店、某宾馆开好的房间里,容留李某等人共同吸食冰毒。另被告人郭某通过被告人秦某在林州市红旗渠广场附近以每克700元的价格从“龙龙”处购买冰毒1克。

    2010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应被告人秦某之约,驾驶别克商务轿车(晋AC牌)携带57.31克(净重)冰毒从山西省太原市到林州市贩卖。当日夜,被告人胡某、秦某等人入住林州市某宾馆,并在该宾馆房间内吸食冰毒。次日,二被告人在该宾馆被抓获。经现场检测,二被告人尿液均呈阳性。经对被告人胡某所驾驶的车辆和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扣押了被告人胡某携带的57.31克冰毒及微型电子秤、现金7200元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秦某贩卖毒品,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12700元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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