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歌喝酒一夜七千,绑架勒索来埋单。2011年8月8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绑架罪依法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并责令十日内退赔被害人6800元。
2010年7月份一天上午,石某找刘某(另案处理)、陈某一起商量将李慧(化名)骗出来,四人一车向林州市石板岩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石某让李慧赔偿之前丢失的戒指,索要现金10000元,并对李慧进行语言威胁,石某用李慧手机给她男朋友打电话索要现金10000元赎人,后李慧男友要求确认下女朋友安然无恙才肯出钱,石某等人开车带李慧回市区西环路一小饭馆见其男友。饭后,石某等人又将李慧带至林州市“同一首歌”歌厅并控制住,其间,石某分别给刘某陈某二百块钱让其离开。当晚,石某让弟弟过来又将李慧带至石板岩乡一小旅馆,石某与李慧同住一房间予以看管,次日上午收到李慧男友送来的6800元现金后将唱歌喝酒费用埋单,才将非法控制26小时左右的李慧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陈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遂作出以上判决,其他人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