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凌晨5点,林州法院集中执行活动拉开序幕,各个执行小组迅速出击,奔赴各个执行现场,执行干警彭国喜于林州和鹤壁两地辗转执行,控制三名被执行人,使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快速执结。
据悉,2009年9月10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林州支行与被告郭某、王某、杨某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各三份,三被告分别为贷款人,互为保证人。原告分别向三被告发放贷款各10万元,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5.3%。期限12个月(自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被告王某、杨某二人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了原告贷款本息。被告郭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自2010年4月11日至2010年9月10日,5个月欠下原告本金43521.22元,利息1678.75元,逾期期间罚息1885.71元。经原告催收未果,诉讼至法院。林州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郭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林州支行借款本金43521.22元及利息1678.75元和罚息1885.71元;被告王某与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案件进入林州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干警彭国喜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制定了执行预案,于8月13日凌晨在林州市分别控制该案两位被执行人,通过询问,获悉另一被执行人现在鹤壁。执行干警彭国喜一行顾不上休息,立即驱车奔赴鹤壁将另一名被执行人带至林州,通过耐心做思想调解工作,三名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人25000元,剩余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约定日期前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