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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共同生活≠免除抚养责任

发布时间:2026-08-11 11:09:30



    “孩子是你的骨肉,父子亲情割不断,作为父亲,不能对孩子的成长置之不理。”近日,在林州市人民法院龙山人民法庭调解室内,法官党保红单独约谈当事人王强,耐心开展沟通劝导工作。

    王强与张红原系夫妻,2011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明确婚生子亮亮由王强抚养,抚养费由王强自行负担。但离婚后,亮亮并未跟随父亲王强生活,一直随母亲张红居住生活,王强长期未尽抚养职责,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

    随着亮亮步入青春期,日常起居、学业教育、医疗保健等各项生活成本逐年上涨,仅靠母亲一人无力支撑。为保障自身成长权益,亮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王强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按期支付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为妥善化解家事矛盾,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承办法官党保红邀请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案件调处,联合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开展工作。在耐心规劝王强、唤醒其为人父责任与担当的同时,也向张红转达王强对孩子的牵挂与关心,逐步化解双方积压多年的情感隔阂与矛盾积怨。

    “孩子正处在青春期,身心成长十分关键。父母持续对立,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父亲长期缺位,极易造成孩子性格孤僻、学业受挫。”党保红法官向双方细致阐明父母缺位、家庭对立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严重危害,引导双方摒弃过往矛盾,理性处理纠纷。同时特邀调解员结合同类家事典型案例,让双方深刻认识到和睦的家庭氛围对青少年成长的重要意义,搭建起良性沟通的桥梁。

    针对王强以案涉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自理、孩子未随其共同生活为由,拒不承担抚养费用的错误认知,党保红法官精准释法明理,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亲子未共同居住的客观情形,不能免除法定抚养责任,更不能对抗、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调解员出示物价部门近五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报告,以客观数据佐证当下未成年人真实生活、教育开支水平,彻底打消当事人的片面认知,使其充分理解案件裁判依据。

    经过法官与特邀调解员多轮情理法相融的细致调解,双方当事人彻底化解心结、摒弃矛盾,自愿达成分期给付抚养费的调解协议,该起家事抚养纠纷得到实质性妥善化解。

    “多亏你们耐心调解,孩子今后生活有了保障。”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张红对承办法官与特邀调解员尽心尽责、温情司法的工作态度连连致谢。

    党保红法官表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离婚、亲子分居等情形而免除。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司法力量压实父母法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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