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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法院巡回审判到乡村

  发布时间:2011-09-26 10:37:35



林州法院巡回审判现场


安阳中院纪检组长武培彦(前排右)和林州法院院长李玉清现场观摩了庭审


当庭作出宣判

   “法院把庭审开到咱们农村,既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又让百姓受到了法制教育,形式确实好!”一位参加旁听的群众如是说。

    9月23日上午,林州法院在合涧镇木簒村活动中心对被告人刘某等三名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安阳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武培彦,林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玉清现场观摩了庭审。合涧镇党委、政府及所辖村支村两委干部和1000余名群众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被告人刘某,河南林州市茶店乡人,1978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0月被林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释放;被告人段某,1966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河南漯河市临颍县人;被告人贾某,河南省新蔡县人,1976年10月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2月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至2011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单独或伙同段某或贾某分别在北京、郑州、林州三地采取钻尖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23起,其中刘某参与盗窃18起,合计人民币17万余元;段某参与盗窃7起,合计人民币7.3万余元;贾某参与盗窃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段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分别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和数额巨大,核其三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贾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段某、贾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年和九年;罚金人民币70000元、55000元和45000元。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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