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籍俩男子王某和杜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在一个月内盗窃六辆电动车。同一天三小时内盗窃四辆。近日,二被告人分别被林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电动车。
2011年5月1日晚和5月23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和杜某分别在林州市长春大道中段某网吧门口、林州市清华苑小区一楼道口,盗窃翟某、李某小刀牌和奥斯牌电动车各一辆。后将所盗电动车卖给常某(已死亡)。经鉴定所盗电动车价值分别为1890元、1980元。5月25日14时30分左右至16时30分左右,王、杜二人先后在林州市太行佳苑小区、华林小区、老八一厂家属楼下,盗窃被害人李霞、李菊、张芳、郭晶(均为化名)电动车各一辆,所盗车辆经鉴定价值分别为1890元、1800元、1610元、1470元。在第六次盗窃打开时被被害人郭晶发现,被告人王某被当场抓获,该车未被盗走。6次盗窃金额共计10640元。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也构成盗窃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杜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