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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赃款一千元 被判徒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1-11-08 09:47:51


    家住河南省延津县的男子王某伙同他人窜之林州市,撬开一服装店,将店内5000余件服装全部盗走,销赃后仅分得赃款1000元。换来的却是十二年的铁窗生涯。

    200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驾驶三辆面包车窜至林州市龙山路某服装店,等候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用携带的老虎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撬开店门,将店内的5054件服装全部盗走。销赃后王某分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被盗服装价值466672元。案发后,沁阳市公安局将260件唐狮牌服装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王芳(化名)。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所盗服装折款后,被告人王某应依法退赔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王芳(化名)被盗服装折款443510元。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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