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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门面房 五次来行骗

  发布时间:2011-11-08 09:49:03


    明知自己租赁的门面房即将到期,且该门面房已由承租方租赁给他人,却又虚构事实欺骗多个租赁户,诈骗钱财,而后携款逃离林州。最终得到的还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湖北籍男子胡某,1979年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1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在明知其租赁的门面房(经营理发店),已由承租方林州市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给叶某。在无权转租的情况下,又找到在林州市向阳街东段经营服饰的杨某,问是否租赁其占用的学府花园步行街四间门面房。在谈定年租金29万元后,另商定该店的转让费为4万元。双方遂于2011年2月23日上午签订了租赁协议。当日,被害人杨某即支付给胡某现金33万元。下午胡某携款逃离林州。

    2011年2月16日和19日,被害人杨某和李某在看到胡某门店张贴的租赁广告,二人分别联系胡某协商租赁事宜。栗某与胡某口头商定了租赁价格,并于19日交给胡某定金5万元。之后在感觉租金太贵要求退款时,胡某故意拖延时间,直至23日逃离林州仍未退还定金。李某与胡某谈定以年租赁34万元,并于当日汇给胡某10000元,于21日继续签订了租赁合同。2010年12月份和2月份,胡某以签订或续签租赁合同先后诈骗栗某、郭某租赁费80000元和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依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所骗钱财予以退赔。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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