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女朋友现在我手里,你看看怎么和小惠完篇!”当听到自己女朋友的手机里传来陌生男子的话语时,李大顿时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女朋友被绑架了!”。
2010年七月下旬的一天,石伟(已判决)电话联系石波说有个叫小惠的女孩欠他钱。当晚,二人把刘义(另案处理)约出来让其第二天把小惠骗出。第二天上午,石伟让刘义把小惠骗到明珠宾馆后,刘义带着陈超(已判决)和小惠连同石波都上了石伟的车,将李惠予以非法控制。在向林州市石板岩方向行驶过程中,石伟以李惠给其丢失戒指为由,向李惠索要现金10000元,并对李惠进行语言威胁。让其给男朋友李明打电话,打通后石伟夺过电话说:“你女朋友在我手里,你看看怎么和小惠完篇。”李明在确认女朋友李惠人身并未受到进一步侵害后答应出钱。后四人将李惠带会林州市区吃饭,后又将李惠带至“同一首歌”歌厅予以非法控制。期间石伟给了陈超和刘义200元后离开。唱完歌后,石波和石伟又将李惠非法控制到石板岩一小旅馆,石伟与李惠同住一房间予以看管。次日上午10时许,李惠的男朋友李明将谈定的6800元现金交给了石伟。被非法控制26小时左右的李惠才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波的行为在主观上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人身控制,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