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赌具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至2012年1月10日,在林州市五龙镇桑峪村新庄自然村,被告人张俊生、李梅红夫妇在家中开设赌场,提供木制麻将桌、自动麻将桌,以打麻将、“推饼”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谋利20000元。被告人张俊生、李梅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林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俊生、李梅红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赌博,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俊生、李梅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犯罪工具赌具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张俊生、李梅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俊生、李梅红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