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是黑的,心是红的,可眼睛一红,心就黑了”,这是兔年春晚黄宏小品里的一句台词,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看见利益而眼红,最后做出错误选择的人,最终也为自己的错误选择而付上代价。
2012年10月17日下午,任某在林州市某农业银行办理业务,因有急事,匆忙之中未将刚从银行取出的钱从柜台传递槽中拿完,遗留一摞50元面值的人民币共计5000元在传递槽中。任某后面的赵某办理业务时看到这摞钱,遂将这5000元现金装入包中。任某和赵某的这一系列举动已被站在附近的郝某看在眼中,但他没有提醒任某也没有揭发赵某,而是在赵某办完业务离开后,尾随赵某到车站院内,拉住赵某说:“你拿走我的5000元钱往哪走呢?”赵某以为郝某就是失主,便将钱给了郝某。至此,郝某冒充失主把这5000元现金从赵某手中骗走。失主任某回家后发现少了5000元钱,回银行寻找,调取监控后找到赵某还原事情经过,遂报警。郝某第二天来该银行办理昨天未办理的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认出。最后郝某因涉嫌诈骗被起诉到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郝某当庭认罪,并退赔被害人。根据郝卫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