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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竭力赔偿应肯定 履行协议毕再次起诉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02 09:47:09


    签下调解协议获赔后又反悔,民事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二次赔偿,这样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吗?答案是否定的!

    5月31日,王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王某及其父母为了弥补对张某一家造成的伤害、表达歉意,想方设法筹钱来赔偿。最终与张某家属协商一致达成赔偿32万元的协议并履行。然而,当该交通肇事案被起诉到法院后,张某家属又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再赔偿其损失五十多万元。王某父亲听到这一消息后当场就晕倒了。王某一家对此很是气愤,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也履行完毕了,说好了不再追究,怎么又让赔?

    针对这样一起案件,法官很是为难,张某的死亡对其家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这是多少金钱都不能弥补的。王某的父母也多方想法筹钱尽力赔偿,表达对张某一家的歉意,这一积极赔偿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面对这样的事,无法说谁对谁错,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遵守,那就是诚信。既然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那么双方都必须遵守,谁都不能违反。王某一方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张某家属一方也必须要遵守约定,不能再要求王某继续赔偿其损失。这一诚信的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最终,通过法官的大量解释工作,张某家属撤回了民事起诉。

    法官有话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同被告人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要求被告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知道有时候金钱确实无法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对他们有时候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很是理解。但是诚信是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在社会普遍呼唤诚信缺失的当下,信守承诺显得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赵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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