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精神病人在发病期犯罪后因不负刑事责任,常常难以受控,而又再对他人造成伤害,危害社会。现依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今后这种难受控问题将得到一定的改善。8月26日,林州法院对一名有精神分裂症,在发病时用镢头砸死同村村民的赵某,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书。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被告人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4月17日8时25分许,在林州市临淇镇胡山坡村佛手峪自然村,该村村民赵一某在街上遇到了同村村民赵某。双方在打过招呼后,赵某突然去夺赵一某手中的镢头,赵某夺过镢头后朝赵一某头部重击数下,导致赵一某当场死亡。同村村民发现报警后,协助公安民警将赵某抓获归案。经调查赵某家属及本村邻居,均称赵某和赵一某以前并无矛盾纠纷,赵某曾因交通事故脑部受伤,后又因离婚受到刺激,精神有异常。林州市公安局先后委托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对赵某实施精神病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均为:赵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7月4日林州市公安局依法将该案撤销,赵某有杀害他人的暴力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8月9日,林州市检察院向林州市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赵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且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