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林州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4月份,在林州市城郊乡王家庙村北王庙自然村新合作超市,被告人刘某购买假冒“复合膜”小袋食盐250公斤。2013年7月22日被林州市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175公斤,已销售75公斤。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批盐中所检项目氯化钠未达到精制食用盐二级标准,碘含量未达标,鉴定为不合格加碘食用盐。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8月22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从刘某新合作超市查获的175公斤复合膜小袋盐被林州市盐业管理局扣押。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刘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当庭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某犯罪系危害人民健康安全的案件,且该案属于民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性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通知精神,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