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3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4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林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魏某、李某等人筹建担保公司和办事处,通过口口相传等宣传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向存款人出具担保凭证,非法吸收存款一亿多元。同时发展张某、吴某等中介人招揽储户,张某非法吸收191人存款600多万元,吴某非法吸收880余人存款共计3000多万元,5人均不同程度获利。法院认为,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年、8年、6年、4年。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陈某某是林州一机械制造公司负责人,其以企业生产急需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向集资户出具借据,至案发,共非法集资1000余万元。法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张某某以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50人102笔款项,票面金额300多万元,从中得好处费2万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