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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送货撞死人 雇主车主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4-02-25 15:47:18


    2月25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送货员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雇主王某甲和车主王某乙分别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马某某系林州市某食品配送部雇员,去年9月22日下午,在林州市振林路北段清华苑西门口路段,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从车主王某乙处借用的面包车沿振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推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林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甲系林州市某食品配送部的经营者,被告人马某某系该食品配送部雇员。马某某在案发前临时借用车辆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死亡。马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微型普通客车车主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该车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及保险标志均系伪造。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因交通肇事给刘某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6323.2元。案发后,马某某家属已支付刘某某家属现金6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马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马某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至刘某某死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马某某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主王某乙明知车辆未经过检验,而出借给马某某使用,具有过错,且其作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14323.2元,被告人马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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