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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监守自盗 各领刑罚终身悔

  发布时间:2014-04-09 09:15:46


    正可谓小偷小摸不可为,河南省林州市高某某、郭某某、张某、周某某四名被告人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利用工作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4月8日,林州法院审结这四起在同一公司上班分别多次盗窃公司下角料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张某、周某某以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罚金。

    2013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张某、周某某以在林州市陵阳镇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下料车间上班的便利条件,多次趁旁边无人时将车间内钢板下角料带出公司,以每斤一元钱的价格卖到陵阳镇南陵阳村贤哲废品收购站。其中高某某盗窃三次,共盗窃100余斤,得赃款100余元;郭某某盗窃五次,共盗窃118余斤,得赃款118余元;张某盗窃三次,共盗窃42余斤,得赃款42余元;周某某盗窃七次,共盗窃160余斤,得赃款160余元。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每斤钢板下角料价值为2.3元。案发后,四被告人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从贤哲废品收购站将部分被盗窃钢板下角料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高某某、张某、周某某将被盗窃赃物价值双倍退还了被害单位。

    林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张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四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赃物已被追回,其中三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高某某四人的行为也带给他们终身的悔恨.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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